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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公司+农村合作社”方式销售水果能否享受免税优惠 –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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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公司+农村合作社”方式销售水果能否享受免税优惠

请问:“公司+农户”、“公司+农村合作社”这两种经营方式,税收 优惠一致吗?本次疫情期间,我公司采用基地方式(挂牌)与当地合作社采用“公司+农村合作社”方式销售了几百万斤水果,能否享受农产品免税优惠?

答:“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根据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公司+农村合作社”经营模式,根据财税〔2008〕81号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上述两种经营模式都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关键点在于,无论“公司+农户”还是“公司+农村合作社”,都要体现“农业生产者”这个概念。以 “公司+农户”方式为例,该政策主要针对畜禽养殖的政策规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主要原料, 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由公司承担。这里公司与农户是一种委托种植关系,相当于将种植劳务外包给农民,强调的是公司“自产”的概念。

你公司销售的是水果,不适用8号公号规定,但是如果符合自产农产品优惠规定,比如从农民手中租赁土地,同时自购种苗、化肥、农药等,委托农民种植,这实际上就是自产农产品,如果你公司是这种情况,个人理解符合自产农产品免税优惠规定;但如果仅是农民自产后,以包销合作的方式,无论是否挂处于“基地”,都应当属于外购农产品,不得享受自产农产品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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