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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解:新债务重组准则下以房抵债的税会处理 –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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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解:新债务重组准则下以房抵债的税会处理

前言:本文昨天首发时,因本人思考不缜密,出现两处错误,现修订后重发,感谢王建军老师、王三石老师、柏桦老师等老师的提醒和指正。

新债务重组准则不再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作为判断标准,扩大了债务重组准则的适用范围,建筑企业以房抵债的业务均受此准则规范。

1、甲公司为房地产公司,乙公司为建筑公司,均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工程款545万元,对应项目为一般计税项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是2020年5月8日,乙公司对此债权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初始确认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545万元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5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45万元

乙公司2020年3月对此债权计提坏账准备95万元:

借:信用减值损失 95万元
贷:坏账准备 95万元

2、甲公司对此债务亦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初始确认分录为: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 500万元
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 45万元
贷:应付账款 545万元

3、2020年5月8日,经甲乙双方协商,甲公司以其开发的一栋商铺抵偿给乙公司,抵偿之后,双方债权债务结清。

该栋商铺的成本为360万元,根据甲公司最近时期同类房屋销售价格计算,其市场价格为436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

4、5月11日,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400万元,税额36万元,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500万元,税额45万元。

抵债当日,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应收账款公允价值为460万元,乙公司缴纳契税等税费13万元。乙公司将此商铺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5、本例属于债务人以非金融资产清偿债务,适用债务重组准则第六条和第十条。

6、乙公司在对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应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460万元)和支付的相关税费(13万元)作为入账价值,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460万元)与其账面价值(545-95=450万元)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借:固定资产 473万元
坏账准备 95万元
贷:应收账款 545万元
银行存款 13万元
投资收益 10万元

由于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了专用发票,对应的税额为36万元,乙公司可以抵扣进项,应对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进行调整: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6万元
贷:固定资产 36万元

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为437万元(473-36),此外,乙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本月发生纳税义务,应确认销项税额45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4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万元

7、乙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本笔业务,不考虑13万元的契税,实质上是乙公司以计税基础为545万元的应收账款,换取了甲公司含税公允价为436万元的不动产,「亏」了109万元(545-436),账面上又确认了收益10万元,因此应通过A105090表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19万元。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413万元,与发票上不含税金额与契税完税凭证记载的金额之和相等,账面价值437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4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4万元×25%=6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6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6万元

8、甲公司以非金融资产清偿债务,不再区分资产处置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即便是存货,也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而是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545万元)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360万元)之差,扣除应确认的销项税额(36万元),余额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借:应付账款 545万元
贷:开发产品 36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万元
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149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5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 45万元

149万元的其他收益构成包括:40万元(400-360)的开发产品毛利,109万元(545-436)的债权人债务豁免,这个109万元属于真正的债务重组利得,与乙公司申报的债务重组损失是一致的。老债务重组准则需要分别确认不同类型的损益,新债务重组准则全部计入其他收益,简化了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甲公司账务处理时已经确认了149万元的收益,因此无需再填报A105010申报表的视同销售收入,149万元全部纳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甲公司符合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允许五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只能以109万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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