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七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2、以上规定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的主体是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无需提取(尽管它也会实际发生安全费),分包单位在报价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单列安全费项目。
例 甲公司为总包单位,承揽了一项工程,总包工程造价6000万元,乙公司为分包单位,分包工程造价2000万元,假定安全生产费提取标准为2%,也就是说,业主给甲公司的6000万元造价里包含了120万元的安全生产费,甲公司给乙公司的2000万元造价里同比例包含了40万元的安全生产费。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的规定,以上例为例,甲公司在计提安全生产费时应进行如下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其他直接费 120
贷:专项储备—自营工程 80
—分包工程 4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发生时分资本化和费用化支出两种情况据实扣除,为了准确核算自营和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发生情况,建议总包单位在专项储备下设两个二级科目。
「专项储备—自营工程」明细科目,核算自营工程的计提(贷方)和实际发生(借方);「专项储备—分包工程」明细科目,核算对分包工程的计提(贷方)和实际发生(借方)。
4、对分包工程进行计量时,为了简便计算,不考虑增值税的因素:
借:合同履约成本—分包成本 2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2000
5、支付分包款时: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支付时应取得分包开具的2000万元发票,票面为*建筑服务*工程款即可,无需单独体现安全生产费字样,支付的2000万元分包款包含了40万元的安全生产费,即意味着为分包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已经实际发生。
如果在第3步账务处理所属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了纳税调增,本步会计分录所属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调减40万元。
6、注意,不考虑自营工程对应成本,此时「合同履约成本」科目中分包成本及分包安全费的余额为2120万元,相当于多计了为分包单位计提的安全生产费40万元,在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应当进行抵消:
借:专项储备—分包工程 40万元
贷:合同履约成本—其他直接费 40万元(或红字借记)
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尚未进行上述抵消处理,在按照投入法计算履约进度时,应将重复计入的分包安全生产费予以剔除,否则将会影响收入和成本确认的准确性。
7、分包单位在收款时无需区分工程款的组成项目,无需计入「专项储备」科目,分包单位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时应直接计入成本,据实在税前扣除。
8、总包单位自营工程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处理即可,兹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