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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扣除1%和加计抵减10%(15%)的政策规定与账务处理! –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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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扣除1%和加计抵减10%(15%)的政策规定与账务处理!

一、加计扣除
1、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比一般规定的9%扣除率,再加计1%的扣除率。
根据申报表填表说明,加计扣除部分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2、案例解析账务处理
案例1:鲜果公司购进免税水果,经过加工后生产成罐头出售,2020年4月份购进水果取得了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为100万元,当月领用了全部的水果进行罐头的加工,账务处理如下:
(1)购进免税农产品:
借:原材料 9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万元(100*9%)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2)当月领用了全部水果进行水果罐头的加工:
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领用时,加计扣除1%。
借:生产成本 9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万元(100*1%)
     贷:原材料    91万元
领用时加计扣除:公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 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票面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 ÷ 票面税率(扣除率)×1%。
二、加计抵减
1、加计抵减10%政策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此项政策称为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行业要求。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
(2)销售额要求。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2、加计抵减15%政策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说明:原先可以加计抵减10%的四个行业是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现在仅有生活服务加大了政策优惠力度加计15%。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不包含物业服务! 
3、案例解析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加计抵减进项税的会计处理纳税人对于当期可加计抵减的进项税,不需要计提,而是在实际纳税时才体现加计抵减的金额。关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加计抵减平时做个备查台账就行,有了应交税款,需要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再用加计抵减。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按10%或15%加计抵减部分)
       银行存款
案例2:某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2019年10月销项税额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40万元,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100*15%)。
由于当期正常的可抵扣进项税额140(100+40)万元超过销项税120万元,抵减前应纳税额等于0,所以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全部结转下期抵减,加计抵减暂无需账务处理。
案例3:某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2019年11月销项税额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0万元,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100*15%)。
由于本期销项税额超过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加计抵减额的合计,所以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全部从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贷:其他收益  15
       银行存款  5
案例4:某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2019年12月销项税额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10万元,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100*15%)。
本期抵减前应纳税额10万元(120-100-10),低于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所以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中,只能有10万元从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剩余5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
    贷:其他收益  10
强调:加计抵减只有在实际缴纳的月份才会被确认为损益,未实际享受的部分无需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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