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下,税金计算较为简单,且直接在项目地代开发票完税,营改增以后,挂靠双方经常为增值税的计算发生争议,今天何博士就从税法的基本原理谈一谈这个问题。由于简易计税比较简单,本文只讨论一般计税情形,此外,探讨挂靠的税务处理,并非提倡挂靠。
1、项目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工程造价确定之后,销项税额是定数,金额上等于含税造价÷(1+9%)×9%,进项税额是变数,金额上等于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涉及到预缴增值税的,按照总分包差÷1.09×2%预缴并取得完税凭证,被挂靠企业(下称公司总部)在机构地在申报纳税时,项目应补税额=项目销项税额-项目进项税额-项目预缴税款。
3、具体资金支付流程,当公司总部某月向业主开具发票或收取工程款从而发生纳税义务时:
(1)由实际施工人在项目地预缴税款,取得完税凭证并交给公司总部;
(2)公司总部以项目销项扣除项目进项税额和预缴税款,计算出项目本月应补税额;
(3)公司总部在本月收取的工程款中将应补税额扣下,余额属于实际施工人可支配的资金。
4、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均为按月,因此,上述计算期间也是以月为周期,那么问题来了,这月销项多,进项少,扣实际施工人的税钱扣的多,下月进项来了,销项不足甚至销项没了,这个进项税钱要返还给实际施工人吗?
5、答案是肯定的,尽管增值税的纳税期间是以月为单位,但是公司的经营是持续的,某月销项大于进项,公司总部本月向税务机关有可能多交税(只是有可能,原因见下文),「暂扣」税款无可厚非,可下月进项来了,大于销项了,公司总部总体上少向税务机关交税了,自然就应当把以前「暂扣」的税金予以返还。
6、这种观点的依据是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是以公司整体作为纳税人,合作挂靠项目只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所有项目的销项和进项,所有项目的预缴税款,均可综合抵扣和综合抵减,其余额共同构成了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应纳税额,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关系的是作为纳税人的公司,而非项目,项目的应纳税额只是内部管理和内部核算的结果。
7、举个简单的例子,某公司下属两个项目,A项目某月销进项之差为+10万元,B项目同月销进项之差为-6万元,假定公司无其他涉税业务,该公司本月应纳税额就是10-6=4万元,正确的做法是暂扣A项目10万元税款,「返还」B项目6万元税款,当然这个「返还」并非是真金白银,而是在计算可支配资金时,在资金管理台账里进行返还。
8、因此,被挂靠企业应当认识到,项目过程中的税金只是暂时性的结果,某月项目销项大于进项,据实暂扣税金,以后月份,符合条件的进项来了以后,应当据实返还,项目最终竣工结算,尾款收齐之后,合作双方再对项目的总体税额进行清算。
当然,如果被挂靠企业进项税额持续性留抵,预缴税款亦有余额,这种情况应由双方友好协商并采取适当措施。
9、极个别被挂靠企业,采取的方法是,项目这月有销项,这月就必须有进项,没有进项或者进项不足,全额扣下税金,这个扣不是「暂扣」,是真扣,以后等进项来了,也不给作数了,这样做的弊端很大:
(1)逼着实际施工人去买发票,最终涉税风险还是由被挂靠企业来承担;
(2)逼着实际施工人让业主晚付款(实际施工人和业主的关系都不错,你懂的),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导致被挂靠企业的资金流动性降低;
(3)不符合公平诚信原则,易引起诉讼,一旦打官司,大概率是被挂靠企业败诉,这种案例太多了。
施工企业都不容易,施工企业的财务更不容易,同行何必为难同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