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托乙银行向丙公司放款1000万元,年利率6%,甲公司另外向乙银行支付代理费3万元。甲公司是实际放款人,乙银行是代理人和名义放款人,丙公司是实际借款人。
第1种情形,甲公司和乙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乙银行和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在这种情形下,请问,甲乙丙三方是否需要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
第2种情形,甲乙丙三方签订三方合同,也就是把委托贷款合同和借款合同2合1。在这种情形下,请问,甲乙丙三方是否需要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所以在您所述的情况中,印花税的纳税双方应为借据中的借贷双方(即:作为受托方的银行和借款人),第三方(委托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