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特殊规定
1、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也就是说,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在以后的8个年度内进行弥补。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3、企业政策性搬迁期间亏损年限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A企业2013年亏损300万,2014年亏损200万,2015年亏损100万,2016年-2018年所得为0,2019年所得350万,境外30万。B企业2013-2016年各亏损100万,2017年、2018年所得为0,2019年合并前亏损50万。
填报分析:A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年限为5年,即2019年申报时,可以弥补2014、2015这两个年度产生的亏损;B企业2018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因此,2013-2016年产生的亏损可以在10年内进行弥补;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后,B企业的亏损弥补由合并后的A企业继续按规定弥补。根据申报表填报说明中,“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2019年度申报时,应先弥补A企业2014、2015年度 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亏损(A企业2013年的亏损2019年已超过法定弥补年限),然后剩余的50万和境外所得30万弥补B企业合并带来的2013年度的亏损,不足部分2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