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账务处理是有瑕疵的。
01正确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含相关税费)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含相关税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02 账务处理依据
1、依据会计准则要求,首先要考虑能否对支付价款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解释和应用指南,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下列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如公允价值比例)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将其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将其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2、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权益不同、摊销年限不同
(1)两者权益不同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后,对房屋建筑物拥有所有权,是自物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没有使用年限的规定;对土地拥有用益物权,是他物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无处分权,有使用年限的规定。
国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年限根据房屋使用性质而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两者摊销时间不同
(1)对房屋建筑物的摊销,为减少纳税成本,财税处理会选择一致的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一般情况下,折旧年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选择最低折旧年限20年。
(2)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会计和税法都按土地使用权证书中注明的使用年限。
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正式启用。“不动产证”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起和止日期”和房屋取得价格。
03相关提醒
1、初始成本应包括相关税费
(1)印花税:购房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万分之五;权证按“权利许可证照”税目,每本5元。
总局在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解答:
第四,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
这次两部委下发的《通知》(注:财税〔2016〕43号)中没有提到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主要是营改增之前,这一问题就已明确,没有变化。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2)契税:计价依据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
财税〔2016〕43号《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3)除以上税金外,是否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办理以办理过程中的地方政策为准。
2、摊销时点和年限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为登记物权,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按剩余使用年限,在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和摊销土地使用权。
3、契税纳税风险
(1)谨防未及时申报和缴纳的税务风险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制定了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各地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并不一样。
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6号)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前(时)缴纳契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其缴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30天。
(2)谨防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7〕11号)规定,企业购买房屋、土地,无论采取何种付款方式,只要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屋折旧或土地摊销费用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