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公告)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 行)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在原有表述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将视同销售纳税调整的全过程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进行了体现。
总局口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视同销售的同时,可以按照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公允价值作为公益性捐赠扣除额,并按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务案例
【例】某企业捐赠的卖价3.39万元矿泉水,在具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第一种情况:外购的矿泉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3万元
进项税额 0.39万元
贷:银行存款 3.39万元
(1)捐赠环节不免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3.39万元
贷:库存商品 3万元
销项税额 0.39万元
(2)捐赠环节免增值税
借:库存商品 0.39万元
贷:进项税额转出 0.39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3.39万元
贷:库存商品 3.39万元
2.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一步,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确认视同销售收入3万元,视同销售成本3万元。(如果免增值税则认视同销售收入3.39万元,视同销售成本3.39万元,下同)
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七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写3万元/3.39万元和第十七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填写3万元/3.39万元。
第二步,判断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该捐赠物资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二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第1列“账载金额”中填写3万元/3.39万元,在第4列“税收金额”中填写账载的已经计入本年损益的捐赠支出3万元/3.39万元。
第二种情况:矿泉水自产的,成本2.2万元,对应进项税额0.3万元
1.会计处理
(1)捐赠环节不免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2.59万元
贷:库存商品 2.2万元
销项税额 0.39万元
(2)捐赠环节免增值税
借:库存商品 0.3万元
贷:进项税额转出 0.3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2.5万元
贷:库存商品 2.5万元
2.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一步,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确认视同销售收入3万元,视同销售成本2.2万元。(如果免增值税则认视同销售收入3.39万元,视同销售成本2.5万元,下同)
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七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写3万元/3.39万元和第十七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填写2.2万元/2.5万元。
第二步,判断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该捐赠物资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二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第1列“账载金额”中填写2.59万元/2.5万元,在第4列“税收金额”中填写账载的已经计入本年损益的捐赠支出2.59万元/2.5万元。
第三步,按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公允价值作为公益性捐赠扣除额,则将会形成公允价值捐赠扣除额和会计确认的捐赠支出有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将税会差异的0.8万元(3 -2.2)(免增值税则是0.89万元(3.39 -2.5))填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中“调减金额”列下。
总结一句话
非常人性化,就是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不会产生额外的应纳税所得额。(非常重要的原则)
只是因为捐赠支出是否能否全额扣除/限额扣除产生的调整额。
如第二种情况矿泉水自产的,矿泉水因为视同销售额纳税调增0.8万元(3-2.2)/0.89万元(3.39-2.5),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中“调减金额”0.8万元/0.89万元。
如第一种情况矿泉水是外购的,矿泉水因为视同销售额纳税调整0万元,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中不需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