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迈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1-18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6执异189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河南迈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槐店镇沙南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594878557N。
法定代表人:范华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刘杰,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淮河路与群贤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875798959L。
法定代表人:张永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士,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悦,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范华东,男,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执行人:王东勤,女,1979年8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执行人:李俊海,男,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被执行人:朱继中,男,196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在我院执行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丘农商行)与河南迈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特公司)、范华东、王东勤、李俊海、朱继中借款合同一案中,异议申请人迈特公司对我院(2019)豫16执124号执行裁定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9月20日举行了听证。异议申请人迈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刘杰,申请执行人沈丘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士、张新悦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迈特公司称,请求撤销(2019)豫16执124号执行裁定中“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土地使用证号为沈国用(2012)第0225号土地使用权和其上房产证号为沈房字第××号房地产司法拍卖执行行为”,终结拍卖交易,重新进行司法拍卖。事实及理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在执行案件中查封了异议申请人的案涉土地及房产,并于2019年8月29日在淘宝网上对案涉土地及房产进行司法拍卖。异议申请人认为周口中院在司法拍卖时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司法公告中显示税费承担方式为买受人承担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一条,上述费用均由转让方承担。周口中院公布的司法拍卖公告的税费主体承担倒置,致使周口中院第一次在网上司法拍卖时,有意竞买者因需要承担近千万元的税费而没有参与网上竞拍,造成流拍。其次,异议申请人在发现周口中院公告中税费承担主体错误后,于2019年8月23日向执行人员提出书面反映情况,周口中院在2019年9月29日的公告信息中,在拍品介绍中对税费的承担进行了更改,但更改内容相互矛盾,在拍卖公告第六项税费承担仍由买受人承担。将起拍价格由3900万元调整为3050万元,2019年8月29日的执行行为直接给异议申请人造成近1000万元的损失。故请求周口中院撤销对案涉土地及房产的司法拍卖执行行为,终结2019年8月29日的司法拍卖,重新进行司法拍卖。
沈丘农商行称,拍卖产生的交易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这是全国法院执行拍卖中的通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周口中院在拍卖案涉标的物时,就税费的承担已经做了清晰明确的公示,既由买受人承担,并不存在争议,且涉案的买受人对此并未提出异议;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实际上保护了被执行人及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并不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综上,异议申请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我院在执行沈丘农商行与迈特公司、范华东、王东勤、李俊海、朱继中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豫16执124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拍卖河南迈特新能源料技有限公司位于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的房地产及围墙、车棚、电动伸缩门等资产。后在淘宝网上公开拍卖。异议申请人于2019年9月10日向我院提交异议申请,对拍卖公告及拍卖行为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案涉土地及房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应由转让者承担。故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税费承担主体的情况下,依照惯例将税费承担方式规定由买受人承担不当。迈特公司所提执行异议理由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对案涉土地及房产的司法拍卖行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胡学智
审判员 胡江涛
审判员 曹纪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卢小玉
书记员刘超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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