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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新政:发票/差额/工期/造价/个税等(影响) – 财税
建筑新政:发票/差额/工期/造价/个税等(影响)
5 年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不变或者不免增值税。
湖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例 -1】北京市某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清包工建筑服务,选择适用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不适用《财税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增值税征收率/预征率调整政策,还是适用征收率3%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或者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例- 2】湖北省外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择适用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适用《财税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增值税征收率/预征率调整政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果发生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建筑服务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税款。
【例 -3】湖北省外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处理一批剩余建材物资,适用《财税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增值税征收率/预征率调整政策,适用减按征收率1%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例 -4】湖北省外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取得房租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适用增值税征收率5%,不适用《财税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增值税征收率/预征率调整政策,还是适用征收率5%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提醒】按多少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看建筑业纳税人注册地,不看项目所在地。
【例 -5】湖北省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北京海淀区承揽项目,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收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建筑服务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例 -6】昆明市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武汉承揽项目,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例 -7】湖北省某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该项目2019年3月完工,实践中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且未开具发票,2020年4月19日收到质押金、保证金80万元,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0年4月19日,免征增值税,按规定开具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
(1)湖北省建筑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免税优惠,也可以放弃免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专用发票。
(2)湖北省外建筑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也可以放弃按照1%征收率申报纳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专用发票。
6. 取得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调整后的发票处理
【提醒】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例 -8】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某个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式,2020年3月收取业主全部工程款100万元,按规定开具发票,另支付分包款80万元(取得征收率1%普通发票),则应纳税所得额=(100-80)÷(1+3%)×3%=0.58万元。
【例】支付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分包款或提供建筑服务含税价款10.3万元,则:
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价格不调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增加成本,原抵扣后的成本为10万元,不抵扣后的成本10.3万元。
取得征收率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如价格不调整,抵扣进项税额减少,由原来的0.3万元减为0.10万元(10.3÷(1+1%)×1%),同时增加成本,原抵扣后的成本为10万元,不抵扣后的成本10.2万元。
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征收率1%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可以按规定进行差额纳税,因为不考虑取得发票的税率/征收率计算差额纳税,所以价格不调整,不增加税负和不增加成本。
调整前后差额后应纳税额=(收取价款-10.3)÷(1+3%)×3%)。
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10.3÷(1+3%)×3%=3(万元)
相关成本费用计入额=10.3-10.3÷(1+3%)×3%=10(万元)
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征收率1%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可以按规定进行差额纳税,因为不考虑取得发票的税率/征收率计算差额纳税,所以价格不调整,不增加税负和不增加成本。
调整前后差额后应纳税额=(收取价款-10.3)÷(1+3%)×3%)。
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10.3÷(1+3%)×3%=3(万元)
相关成本费用计入额=10.3-10.3÷(1+3%)×3%=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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