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机械(300823.SZ)于2020年3月2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曾因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于2016年5月12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处以1,000元的罚款。
《300823建科机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0.3.2】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23914&announcementId=1207336244&announcementTime=2020-03-02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于2016年5月12日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缉简违字[2016]0101号),发行人曾于2016年5月12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处以1,000元的罚款,处罚原因是发行人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根据《新港海关海关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号码020220165000000232-M01)和《新港海关海关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号码020220165000000232-M02),发行人已于2016年5月13日缴纳了上述罚款。鉴于发行人前述海关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发行人被处罚款数额显著较小,且发行人已经纠正了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于2018年8月9日出具的证明(编号:津关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于2018年8月9日出具的《天津海关关于反馈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守法情况的函》(津关企管函[2018]846号),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科华焊接不存在因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而被我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下属公司嘉兴建泰、重庆津博建、济南远建不从事进出口业务,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相关海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15年10月22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检罚[2015]0040号),发行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处以人民币798元的罚款,处罚原因是发行人因未经法定检验即在进口货物上进行了加装部件改装、调试。根据发行人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NO.0031082652),发行人已于2015年10月26日缴纳了前述罚款。鉴于发行人前述违反进口商品检验检疫规定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发行人被处罚款数额显著较小,且发行人已经纠正了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未经法定检验即在进口货物上进行了加装部件改装、调试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于2018年8月9日出具的《天津海关关于反馈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守法情况的函》(津关企管函[2018]846号),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发行人和科华焊接不存在其他因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发行人下属公司嘉兴建泰、济南远建、重庆津博建均不从事进出口业务,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