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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刚刚:在线访谈答疑/第三、四期税收政策100多问答疑 –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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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刚刚:在线访谈答疑/第三、四期税收政策100多问答疑

主 题:税收优惠硬举措,助力防疫阻击战

时 间:2020年02月14日 15:00-16:00

嘉 宾: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 罗天舒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税收优惠硬举措 助力防疫阻击战”在线访谈活动!
今天我们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罗天舒司长、货物和劳务税司林枫副司长就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了系列公告,实施了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罗天舒司长,能否请您首先介绍一下所得税方面的主要内容?[ 2020-02-14 15:05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 罗天舒]感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有机会和大家进行交流。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围绕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物资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紧急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020-02-14 15:05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 罗天舒]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个人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三是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此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四是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收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2020-02-14 15:05 ]
 
[主持人]谢谢罗天舒司长!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否请林枫副司长也介绍一下?[ 2020-02-14 15:06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感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好!下面,我先对疫情防控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作个介绍。
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二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 2020-02-14 15:07 ]
 
[主持人]谢谢林枫副司长!现在我们一起来看看网友们提出了什么问题?[ 2020-02-14 15:08 ]
 
[笑口常开]我公司是一家防护服生产企业,已被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了应对疫情新购置了生产设备,我们可以适用这次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 2020-02-14 15:09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 罗天舒]为有效应对疫情,鼓励企业扩大产能,这次出台的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2020-02-14 15:09 ]
 
[高阳]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留存备查资料。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需要留存什么资料么?[ 2020-02-14 15:10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 罗天舒]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明确,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扣除政策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也属于优惠政策管理方面的内容,因此参照46号公告的规定,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2020-02-14 15:10 ]
 
[丝路]我是一家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我的客户有餐馆、婚庆公司、酒店和旅行社,听说最近出台了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请问我的客户都能享受吗?[ 2020-02-14 15:12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您的客户比如餐馆、婚庆公司、酒店和旅行社等相应提供的餐饮服务、婚庆服务、住宿服务、旅游服务等,均可对照上述生活服务范围,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 2020-02-14 15:12 ]
 
[章账账]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医用酒精、消毒液等医用物资,通过中华慈善总会无偿捐赠给湖北,用于防治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2020-02-14 15:15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可以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中华慈善总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你公司通过中华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2020-02-14 15:15 ]
 
[明天会更好]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应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2020-02-14 15:16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 罗天舒]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2020-02-14 15:16 ]
 
[海洋]我公司是一家长途汽车公司。为支持企业复产、复工,我公司被市政府包车,直接到农村接农民工返岗复工。请问,我公司取得的长途客运收入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 2020-02-14 15:18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可以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因此,你公司运送农民工返岗复工取得的长途客运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2020-02-14 15:18 ]
 
[小可]疫情期间,部分行业经营受到了较大的影响,请问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有什么特殊支持政策?[2020-02-14 15:19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 罗天舒]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受到了较大冲击。为了缓解这些困难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020-02-14 15:19 ]
 
[艾尼1万年]前期,我单位从境外进口一批口罩、防护服医用物资,为抗击疫情,我们将上述物资捐赠给了疫情严重的几个省民政厅,上述物资在进口时已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后续是否可以申请退税?退税申请时间截止到什么时候?[ 2020-02-14 15:20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你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进口的物资可以申请办理退税。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你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2020-02-14 15:20 ]
 
[阳阳]我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一再推迟了开门日期,请问我们算不算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呢?[ 2020-02-14 15:21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 罗天舒]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 2020-02-14 15:21 ]
 
[欧克欧克]我公司2月份运了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并且已经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应该怎么处理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020-02-14 15:23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如你公司需要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于2月份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2月份当月作废,再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2020-02-14 15:23 ]
 
[11223]我是一家运输企业,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需要注意什么?[ 2020-02-14 15:25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 罗天舒]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2020-02-14 15:25 ]
 
[中国加油]刚才提到的《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具体有什么内容?[ 2020-02-14 15:26]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 罗天舒]纳税人应在《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020-02-14 15:26 ]
 
[DK先森]我公司是一家白酒生产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生产了一批75度酒精,准备捐给县政府用于消毒防疫,请问可以享受消费税优惠政策吗?[ 2020-02-14 15:27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
酒精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你公司生产的酒精无论是无偿捐赠还是对外销售都不需要缴纳消费税。你公司向县政府捐赠酒精用于消毒防疫,可以按照9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及其附加的优惠政策。 [ 2020-02-14 15:27 ]
 
[朝阳网友]我是一家快递公司,现在是小规模纳税人。此前月销售额一直不足10万元,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最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家的网购量大增,我们1-2月份销售额都已经超过30万元了。那我现在是不能享受免税了吗?[ 2020-02-14 15:30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因此,你公司1-2月份取得的上述收派服务收入,无论其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均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020-02-14 15:30 ]
 
[小小]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就疫情开展的捐赠十分踊跃,请问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哪些?[2020-02-14 15:31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 罗天舒]这次出台的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一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020-02-14 15:31 ]
 
[勇敢勇敢]相较于现行政策,这次出台的疫情捐赠所得税政策有什么特点?[ 2020-02-14 15:32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 罗天舒]在此之前,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可以按照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中,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个人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在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国务院规定可以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例如通过中华慈善总会等机构进行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相比之下,此次出台的政策有了两个方面的突破。
第一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政策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二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生命重于泰山!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020-02-14 15:32 ]
 
[刘正]我公司是一家度假酒店,提供住宿餐饮服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但我公司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及时红冲,应如何申报?[ 2020-02-14 15:35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若你公司在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需要提醒的是,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2020-02-14 15:35 ]
 
[途径]我们是一家连锁美发店,疫情发生以后,社区组织我们经过严格消毒、测量体温后,在户外指定地点以优惠价格为社区居民理发。请问我们的理发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吗?[ 2020-02-14 15:36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美容美发所属的居民日常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向社区居民提供理发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2020-02-14 15:37 ]
 
[5593832]请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在留存资料上应注意什么?[2020-02-14 15:38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 罗天舒]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2020-02-14 15:38 ]
 
[1245678]如果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应保存什么资料?[ 2020-02-14 15:39]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 罗天舒]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2020-02-14 15:39 ]
 
[空空]我公司是一家武汉的外贸企业,去年12月出口了一批钢材到新加坡,因为公司的财务人员被确诊感染了新冠肺炎,今年1月份就开始住院隔离,现在这批货的发票、合同、运输单据都找不齐了,短时间内没办法联系供货方和运输公司补办资料,可能在4月退(免)税申报截止前,都无法收齐退税凭证,请问我公司出口的这批货物还能申报退税吗?[2020-02-14 15:41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进行退(免)税申报。因此,若你公司在2020年4月的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无法收齐相关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可以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后,再进行退(免)税申报。[ 2020-02-14 15:41 ]
 
 [欧式家居]纳税信用C级的企业可以享受这次针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留抵退税政策吗?[ 2020-02-1415:44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可以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纳税信用C级的企业已被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 2020-02-14 15:44 ]
 
[昨日重现]个人为了武汉疫情的捐赠能税前扣除么?怎么扣?[ 2020-02-14 15:45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 罗天舒]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都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且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具体扣除办法,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执行。扣除时,既可以在工薪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也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 2020-02-14 15:45 ]
 
[暖和]我想问一下个人捐赠扣除问题。我直接捐给医院的口罩可以税前扣除么?如果可以扣除,我该怎么办?[2020-02-14 15:46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 罗天舒]根据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同时,在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需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2020-02-14 15:46 ]
 
[KKKDDS]我公司直接向武汉火神山医院无偿捐赠了一批医用吸氧设备,用于治疗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2020-02-14 15:48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你公司直接向武汉火神山医院捐赠医用设备,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2020-02-14 15:48 ]
 
[木卡姆]请问新成立企业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2020-02-14 15:48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可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上述政策对纳税人的成立时间不设任何限制,因此,包括新成立企业在内的所有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在8号公告执行期限内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2020-02-14 15:48 ]
 
[武汉加油]这次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补助征税么?[ 2020-02-1415:49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 罗天舒]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2020-02-14 15:49 ]
 
[微微]这次省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征税吗?[ 2020-02-1415:51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 罗天舒]这次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同样免征个人所得税。 [ 2020-02-14 15:51 ]
 
[相机]请问分拣服务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政策吗?  [ 2020-02-1415:52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因此,你公司提供的上述分拣服务,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020-02-14 15:52 ]
 
[自己一家人]我公司是一家小型照相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最近新闻里说国家对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了,那我们的摄影扩印服务也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我们1、2月份收入还没开增值税发票,请问一季度应该怎么申报?[ 2020-02-14 15:55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7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同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2020-02-14 15:55 ]
 
[众志成城]财税2020年第10号公告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只能是以政府财政资金支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才能享受免税吗?[ 2020-02-14 15:56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 罗天舒]财税2020年第10号公告没有规定资金来源必须是财政性资金,只要是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都可以适用。其中: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各级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人员取得的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020-02-14 15:56 ]
 
[oktfthtfcjhf]我公司是一家航运企业,近期安排货船将医用手套、防护服等医疗防控物资和一批粮食运至武汉周边。请问,我公司对此取得的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 2020-02-14 15:58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因此,如果你公司运送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则相应取得的水路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020-02-14 15:58 ]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第四期)
一、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业务即问即答(第二期)
1.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无偿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用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我公司是不是要先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因此,你公司无需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我单位是一家货运公司,疫情期间承担了我市向邻市定点医院运送医疗物资的任务,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你公司在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的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可自主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3.2月初,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消毒酒精等医用物资,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用于抗击疫情,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红十字会给我公司开了一张接受捐赠票据,请问该票据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你公司取得了红十字会开的接受捐赠票据,能够证明你公司的无偿捐赠行为,因此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请你公司将接受捐赠的票据留存备查。
4.我公司是武汉市的一家企业,直接将自产的一批防护服送到了武汉市金银潭医院,无偿捐赠给他们用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我公司取得的武汉金银潭医院加盖公章的接受捐赠说明,请问该说明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你公司取得的武汉金银潭医院加盖公章的接受捐赠说明,能够证明你公司的无偿捐赠行为,因此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请你公司将接受捐赠说明留存备查。
5.我公司是国家发改委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2月份可以去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因此,你公司可以在2月份纳税申报期内,先完成2020年1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然后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6.我公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了一批自产的护目镜,用于防控新冠疫情,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我们应当如何开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发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开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7.我公司旗下有一家连锁酒店,提供住宿服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如果我公司对2020年1月份收取的住宿费开具了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如你公司需要享受2020年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于1月份开具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应当在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后,再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8.为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公司运输了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1月份取得的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收入,我公司已在1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近期难以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请问能不能先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再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据此,你公司可以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9.我是一家生活服务公司的会计人员。我们公司2020年1月的销售额为35万元,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我们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免税销售额应当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
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7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
适用免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10.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我公司2020年1月份销售额5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由于你公司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只能在2月份及以后属期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若你公司在2月份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将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若你公司由于购销双方沟通等原因,在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
11.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我公司1月份销售额100万元,已经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在2月1日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税款,后续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你公司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则可对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将当期应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你公司若选择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则可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开具其他发票”栏次或“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上述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12.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厂,近日拟向湖北省几家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用于防疫,请问如何享受消费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享受消费税免税优惠的,自主进行消费税申报,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无需办理税收优惠备案,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因此,如你公司向定点医院捐赠中轻型商用客车用于防疫,自主进行消费税免税申报即可享受免税优惠,不需要办理免税备案手续。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13.我公司是一家石化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今年1月底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了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2月5日已按照征税销售数量申报消费税,请问后续应该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有关捐赠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 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你公司1月份捐赠汽油是可以享受消费税免税优惠的。对于2月纳税申报期已按照征税销售数量申报消费税的情况,你公司可以选择在2月纳税申报期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如果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已缴纳,你公司可以申请办理退税或者抵减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进行消费税免税申报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均需填写。
14.我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今年1月底向市防疫指挥部捐赠了几辆小汽车用于防疫指挥调度,2月初已按照征税销售额申报消费税,请问是否还可以享受消费税优惠?后续应该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有关捐赠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 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你公司1月份捐赠小汽车是可以享受消费税免税优惠的。对于2月纳税申报期已按照征税销售额申报消费税的情况,你公司可以选择在2月纳税申报期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对于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你公司可以申请办理退税或者抵减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进行消费税免税申报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均需填写。
15.近期,我公司与一家日本企业合作新项目,拟出口一批货物,需要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以便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但因疫情期间交通不便,无法前往税务机关办理。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操作才能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无需前往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你公司办理备案。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后,会尽快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告知你公司。你公司在收到备案办理结果后,即可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16.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想要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但疫情期间出行多有不便,无法前往税务机关办理。请问应当如何开具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你公司开具证明,并尽快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告知你公司。
17.我公司是湖北的一家四类外贸出口企业,疫情发生前,申报出口退税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但由于疫情防控期间交通管制,难以报送纸质资料,是不是就不能申报出口退税了?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继续申报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包括四类企业在内的所有出口企业,均可通过无纸化申报方式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因此,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网上渠道,提交出口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后,即可申报出口退税,暂不提供相关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税,并将通过网上将办理结果反馈你公司。待疫情结束后,你公司要将纸质资料补报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予以复核。
18.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19年出口销售给国外的一批货物,因为质量原因近期被退回,需要税务机关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再去海关办理退运手续,上述货物还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现在我们应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因此,你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的电子数据,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会尽快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反馈你公司。如果你公司在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需要提供纸质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采取邮寄的方式将纸质资料寄到你公司指定地址。
19.我公司是一家山东的外贸企业,2019年12月,从湖北一家服装生产企业购进一批服装并出口至韩国,但湖北这家企业开给我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了,因疫情原因,对方短期内无法向我公司提供发票,可能造成我公司在4月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无法收齐退税凭证,请问我公司是否还能申报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和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进行退(免)税申报。因此,若你公司在2020年4月的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无法收齐相关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可以在此后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后,再进行退(免)税申报。
20.我公司是一家软件公司,2019年与一家新加坡公司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并已于2019年12月份完成了软件开发并交付给对方。2020年1月,新加坡公司提出对软件部分功能进行修改的需求,因疫情原因,我公司短期内无法完成修改功能的软件开发测试工作,因此,对方无法向我公司付汇,可能造成我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收汇,请问我公司能继续办理退(免)税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待收汇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因此,你公司即使在2020年4月份未收到外汇,今后办理收汇后,即可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第三期)
一、纳税服务
1. 税务机关在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一条规定: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
(一)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对2020年2月1日和2月6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全面懂政策、会申报,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
(二)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税务总局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面精准落地。
(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2. 税务机关在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第二条规定: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
(五)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在税务总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
(六)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拓展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
(七)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增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积极借助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线上办税缴费服务的同时,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
3.税务机关采取哪些措施保证纳税人办税安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九)确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
4.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加强引导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加强引导办理。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5.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为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开辟办税缴费绿色通道?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一)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6.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拓展预约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二)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
7.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推行容缺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三)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二、征收管理
1.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申报纳税期限是否会延长?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四)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2.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五)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三、增值税
1.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中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 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3. 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免征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4. 纳税人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但是已经按照征税申报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5.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是否可以在网上办理出口退税相关事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六、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七、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八、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6.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在保障发票供应上有哪些举措?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六)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四、企业和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指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2.企业和个人应如何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如何申报享受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九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需要提交资料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五、综合税费
1.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是否免征一税两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税收执法
1.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执法方式上是否会有优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2.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影响纳税信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二期)
一、纳税服务
1.纳税人必须去办税服务厅办税,如何提前知道税务局有没有具体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答:我们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具体情况请您按照当地税务机关公布的电话或者提供的其他渠道,与主管税务机关或办税服务厅联系确认。
2.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如何做好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我们将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3.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纳税人如果不能到办税服务厅,可以通过哪些便捷方式办理涉税事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我们将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因此强烈建议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
如您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获取准确耐心细致的解答。
4.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纳税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寻求帮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将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
5.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将如何确保办税服务厅业务高效有序办理?
答:税务机关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四条规定,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
二、征收管理
1.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期复工。对此, 2月申报纳税期限是否延长?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2.若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受疫情影响还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申报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3.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如果不能到办税服务厅,企业如何申领发票,如何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
因此,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建议您选择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网上办理申领、代开发票,选择邮寄到家或者自助终端机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有关电子税务局使用方法及操作技术问题,建议您拨打各省市咨询电话。
三、增值税
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是否需要在原申报纳税期限之前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为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延长后的申报纳税期限之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并完成增值税发票数据报送,即可正常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 企业和个人所得税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以适用什么税收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产生较大亏损,弥补亏损的结转年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如何判定?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4.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6.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7.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五、 综合税费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一期)
一、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即问即答 (第一期)
1、我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M级。春节期间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请问,我单位需要同时列入以上两个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3、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生产企业,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年我们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确定退税额。请问,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
答:不需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从1月份开始一直在全速生产,目前已被省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公司2019年4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这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因此,你公司可以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5、我单位是一家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近期多次组织铁路运力,为部分地区大批量运送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医用防护服、隔离服、消毒机等重点医疗防控物资。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些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因此,你单位运送的货物,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铁路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6、我公司是一家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无车承运业务。疫情发生以来,我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紧急调配运力,优先保障消杀用品等急需防护物资运输,分批将医用酒精、84消毒液、医用洗手液等发往湖北等地。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你公司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果承运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7、我公司是一家航空运输企业,为应对疫情防控,我公司近期执飞的航班,除提供旅客运输外,飞机腹舱一部分舱位用来运输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防疫物资。请问,我公司上述业务可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你公司运输的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物资,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那么就此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当然,顺便提醒的是,你公司提供的旅客运输等其他运输服务,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8、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9、我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外,还为客户单位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请问,我公司运营公交车收入和班车收入都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公交客运、班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你公司提供公交客运、班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0、我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请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你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11、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春节期间我们酒店按照市政府的安排,专门接待疫区滞留我市的旅客。请问我们酒店按照政府安排对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你酒店为疫区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2、我单位是武汉市的一家餐饮企业,疫情发生后,我们为社区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餐食,此外,还以优惠价格为百姓提供“爱心餐”服务。请问我们的相关业务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向百姓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你公司在疫情期间向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餐食,属于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13、我公司是一家幼儿培训教育机构,在全国各地有几十家实体店。此次新冠疫情严重冲击了我们的线下业务,目前只能依靠线上培训业务维持经营。请问在当前应对疫情的背景下,针对我们这样的企业,国家
新出台了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4、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能够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包括哪些业务呢?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15、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明确,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享受免税的快递收入具体包括哪些呢?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因此,你公司取得的上述收派服务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16、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医用物资,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你公司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7、我公司未通过公益组织或政府部门,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你公司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8、我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向武汉市民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你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向武汉市民捐赠方便食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9、我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近日向武汉市几家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因此,你公司向武汉市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税优惠。
20、我集团是一家综合性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分别经营石油化工、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商贸、物流等。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集团公司拟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
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议通过集团公司下属生产汽油的石油化工企业直接向市慈善总会捐赠汽油。
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热点问题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生产设备的,可以适用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为有效应对疫情,鼓励企业扩大产能,政策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相关数据。
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办理什么手续?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2018年制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新的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暂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5、此次出台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支持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受到了较大冲击。为了缓解这些困难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6、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哪几类?
这次政策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
7、对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有何要求?
困难行业企业享受此项政策的,2020年主营收入占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不含)以上。
三、《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热点问题
1、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哪些亮点?
相较于现行政策,为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防控事业捐赠,尽快战胜疫情,这次出台的疫情捐赠所得税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突破。
第一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政策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二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
3.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办理,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执行。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四、《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10号)热点问题
1、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如何享受政策?
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员如何享受政策?
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员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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