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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份开专票/有税率普票:如何享受免增值税/申报/会计处理 – 财税
1月份开专票/有税率普票:如何享受免增值税/申报/会计处理
5 年前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财税〔2016〕36号 文件规定执行。
2.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已开具有税率的普票(含电子普票)的,不需要追回,通过申报直接享受减免政策;
3.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规定时限内追回专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具体操作: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提醒】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需要提醒的是,税率或征收率栏次不是“0”。
【补充】对于2020年1月份补充享受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开具普通发票,享受免增值税,应按照对应的增值税做红冲销项税额:
【例1】某酒店1月份已经开具住宿费+餐饮费普票(金额20万元,税额1.2万元),住宿费+餐饮费未开具发票销售额84.8万元,开具住宿费专用发票53万元,会议服务开具专票和普票10.6万元,销售商品开具专票+普票+不开具发票含增值税销售额1.13万元,则:
1. 住宿费+餐饮费普票21.2万元,不收回发票,全额免增值税;
2. 住宿费+餐饮费未开具发票销售额84.8万元,全额免增值税;
3. 开具住宿费专用发票53万元,没有收回发票,全额不免增值税,如果收回5.3万元专票,且冲回,免增值税;
4. 会议服务开具专票和普票10.6万元,不属于免增值税范围;
5.销售商品开具专票+普票+不开具发票含增值税销售额1.13万元,不属于免增值税范围;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3(1.2+4.8+0.3)
贷:营业收入-餐饮/住宿收入 6.3(1.2+4.8+0.3)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增值税免税无需额外办理备案或审批程序。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等申报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8栏、第19栏相关列次,填报免税销售额,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正确的免税代码,填写相关列次。同时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属于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应按照规定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4栏,作转出处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相关列次,填报免税销售额,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正确的免税代码,填写相关列次。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和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备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只要取得合规的抵扣凭证,就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没有销项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留底。
(1)农产品等餐饮材料进项税额6万元,由于餐饮费全部免税,全额不能抵扣;
(2)会议服务购买矿泉水等物品进项税0.5万元,全额可以抵扣;
(3)支付房租费,取得进项税额8万元,全额能抵扣;
(4)取得零售商品的进项税额0.7万元,全额能抵扣;
(5)支付集团总部品牌使用费进项税额0.65万元,全额能抵扣;
(6)取得办公用品、审计费等其他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1万,应该按照当期销项税额比例分摊,其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1×(21.2+84.8+5.3)÷(21.2+84.8+5.3+45+10+1)=0.67万元。
【备注】如果贵单位由于春节期间发生疫情,没有开业,但依然组织人员制作餐食,无偿送给了防疫一线医生护士食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则农产品等餐饮材料进项税额6万元,由于餐饮费部分免税,需要按照销售额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1+6)×(21.2+84.8+5.3)÷(21.2+84.8+5.3+45+10+1)=4.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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