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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奖品怎么才能不缴个税呢? – 财税
【例】某公司年会抽奖,三等奖是价值9000元(含增值税)的手机等外购电子产品:
本单位员工中奖:按照9000元合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外单位人员中奖: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即如果单位负担个税,则扣缴个税9000÷(1-20%)×20%=2250元,如果由外单位人员负担个税,则扣缴个税9000×20%=1800元(思考一下)
一般纳税人:按照9000元÷(1+13%)×13%=1035.40元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如果购买手机等电子产品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如果取得13%的专票,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元;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9000元÷(1+3%)×3%= 262.14元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视同销售收入:按照9000元÷(1+13%)=7964.60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成本:按照9000元÷(1+13%)=7964.60元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需要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如果是外购的奖品,二者相等,既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方案二:三等奖是1元可以够购买9000元(含增值税)的手机等外购电子产品
无论本单位员工中奖,还是外单位员工中奖,都属于“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不需要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1元含税销售收入(同时能按规定抵扣进项),如果担心价格不公允,可按照9000元确认含税收入,同样购买手机等电子产品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如果取得13%的专票,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元;
按照1元换成不含税,确认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如果担心价格不公允,可以按照9000元换算不含税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同样购买手机等电子产品取得发票,可以按规定作为销售成本税前扣除,即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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