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对于个人向单位提供的服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为取得工资的服务,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本身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企业所得税也无需取得发票,直接以内部凭证列支即可;二是为单位独立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个人所得税可能按照「劳务报酬」计征,需要代开发票,备注栏一般会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问:我单位有写字楼进行出租,有专门的招商中心负责招租。一位从事财务工作的员工介绍客户来租,我单位因此要付给他一笔中介费。这笔中介费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申报,还是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呢?若按工资薪金所得处理,是否就不需要取得其他票据;若按劳务报酬所得处理,是否就需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同时在税务局缴纳个税、增值税及附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以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你司所描述的情况不符合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从事财务工作的员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可以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给付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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