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总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总机构办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手续后,总、分机构可一起享受15%的税收优惠吗?
解析:是否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需以当年度整个企业(总机构加分支机构)的各项指标一起判断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条件。如果整体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条件,由总机构办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手续后,总、分机构可一起享受15%税收优惠。总机构按优惠税率统一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后按规定进行税款分配,分支机构凭分配表进行申报即可,不需另行办理备案手续。
问题二:总机构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分公司可以享受吗?
案例:我公司是成都市一家总公司,成都总公司2019年从事的业务及收入预计符合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及收入占比等规定,2018年5月我公司分别在天津、济南、北京设立了三家二级分支机构,请问2019年三家分公司能否享受总公司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惠政策(税率为15%)?
解析:根据2012年57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也就是说,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分摊比例计算划分总、分机构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各自对应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汇总后再按上面的分摊比例,分别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假设成都总公司汇算清缴时汇总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按照57号公告要求,跨区经营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50%由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要分摊500万元,三个分公司共分摊500万元。
第一步:计算分摊比例
分摊时,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根据以上公式,假设计算出天津、济南、北京三家分公司分摊比例分别是0.4、0.1、0.5。
第二步:计算总的应纳税额
总机构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摊应纳税所得额×总机构适用税率
各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分摊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数×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适用税率
总、分机构总应纳税额=总机构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合计
由此,计算出:
成都总公司公司应纳税额=1000×50%×15%=75万元
天津分公司应纳税额=1000×50%×0.4×25%=50万元
济南分公司应纳税额=1000×50%×0.1×25%=12.5万元
北京分公司应纳税额=1000×50%×0.5×25%=62.5万元
总、分机构合计应纳税额=75+50+12.5+62.5=200万元
第三步:分支机构按分摊比例分摊税额
在各地区税率不同情况下,分支机构分摊的税额=总、分机构总应纳税额×5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天津分公司应分摊税额=200×50%×0.4=40万元
济南分公司应分摊税额=200×50%×0.1=10万元
北京分公司应分摊税额=200×50%×0.5=50万元
成都总公司公司应纳税额应分摊税额=200×50%=100万元
总、分机构合计应纳税额=40+10+50+100=200万元
思考:如果总公司想多分摊应纳税所得额,少让分公司分摊,从而最大程度的利用15%的优惠税率,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