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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全过程/含稽查法人银行账户 – 财税
根据原省国税货劳处下发关于对涉嫌利用他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情况开展核查的线索,原云浮市国税局稽查局成立了“6.15”专案检查组对罗定市顺欣贸易有限公司、罗定市顺嘉贸易有限公司、罗定市旺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该三间公司)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查处。
该三间公司均属于外地人员到本市注册登记的商贸企业,短时间内进行“暴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走逃(失联)企业,在抵扣虚假海关进口缴款书信息的时段内(2015年6-8月),均呈现该时段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量增加的情况,当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涉案的三间公司对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时,涉案的三间公司在9月突然降为零申报或无申报,遂呈失联状态,虚开专用发票特征明显。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补强检查中取得的各类证据,同时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原云浮市国税局稽查局将“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的核心要求融入到案件处理的整个流程。
根据该案件特点及执法需要,坚持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在查办该案中,该局主要采用了文字记录对登记立案、检查取证、审理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根据相关的核查线索,该局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立案查处,选案部门通过《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等文书资料进行了文字记录。
1.实施检查:在进户调查前,为执法人员配备了执法记录仪和相机,对于取证情况和证据及时摄影摄像固定证据。执法人员预先进行实地踩点,并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对涉案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及记录,做好事前准备。在实施检查阶段,采取统一部署、突击检查方式,全程采用执法记录仪对3户涉案企业的经营场所情况、现场人员、经营资料进行录像,对经营地址再次进行实地检查,并在经营地址现租用人或业主的见证下制作现场笔录,拍照留存,固定涉案企业走逃失联的相关证据。
2.询问涉案人员:使用《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记录通知涉案企业的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办公场所业主接受询问及文书送达情况的相关事项;使用《询问笔录》记录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询问地点、日期、时间、以及具体内容、被询问人核对笔录情况。
3.检查存款账户:调查涉案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存款账户情况,发现涉案企业资金往来存在异常,与上游广西的进口报关公司无资金往来;已抵扣的进口专用缴款书即为涉案企业的全部进项,无其他购进和资金支出;在收到下游企业的货款后,当天或次日便将该笔货款全额转入深圳喜庆佳贸易有限公司账户,或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的名义大额支付给彭丽、倪玉英等人的个人账号,不符合企业正常经营的常规资金往来。
《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记录申请执行检查存款账户的审批过程,通过《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及《送达回证》记录向银行查询存款账号流水情况的过程。
4.外调协查:发函协查或派出检查人员到广西南宁海关、凭祥海关以及上游广西的进口报关公司、下游受票企业核查相关情况,外调检查发现该三间公司用于申报抵扣的广西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对应的报关单产品信息均为进口水果(火龙果、山竹等),深圳海关的海关进口缴款书对应的报关单产品信息为旧履带式挖掘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下游企业抵扣的产品信息均为电子元件或电子产品零部件,购销严重背离。
5.延长检查时限:《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审批表》记录延长检查时限理由及审核审批情况。
6.确认调查事实:《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该公司的主要违法事实等。检查人员对有关问题调查取证结束后,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全面反映检查过程、结果,提出对税务稽查对象税收违法或者其他涉税问题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7.移送审理:《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签收单》及《交接清单》记录检查人员与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
1.提出补正或补充调查意见:《补正或补充调查通知书》记录需要检查部门对案件予以补正或补充调查的事项。
2.提出审理意见:审理完毕,审理人员提出审理意见,报领导审批。《税务稽查审理报告》记录案件的基本情况、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审理认定的事实、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等。《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记录检查部门的意见、审理部门的意见及领导审核审批情况等。
3.稽查局集体审理:由于该案件拟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稽查局召开集体审理会议对该案件进行了集体审理。《税务案件集体审理纪要》记录案件简况、议定意见、主持人、出席人等情况。
4.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由于该案件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按规定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记录提请理由、案件事实及证据指向、被查对象主张及其证据、定性依据及拟处理意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证据目录》记录稽查局与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资料交接情况;《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意见书》记录审理委员会意见等。
5.税务行政处罚告知:审理人员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6.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理人员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
7.移交执行:审理人员将文书移交执行部门送达执行,并做好签收手续。制作《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完成相关审批流程,然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并制作了《执行报告》。
涉案企业已走逃失联,税务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虚假且联系不上该公司的相关人员,《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无法送达。税务机关先后采用了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并保留了相关佐证资料,如现场执法相关记录或录像、快递回单等。在采取其它方法无法送达文书的情况下,该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对上述文书进行送达,并把公告情况以图片记录的形式归档留存。
对于录像照片资料,执行人员及时储存至指定的存储器,并制作副本光碟归档。对于文书资料,如检查文书、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现场笔录等,按时间归类后,根据相关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的送审资料后,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审理工作要求进行法制审核。经审理,稽查报告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据计算准确、资料齐全;案件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案件的调查取证和采取的有关措施符合法定程序;拟定的处理意见适当;税务文书规范齐全。经原市局稽查局集体审理,对上述3家公司的违法行为定性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分别处以300,000元罚款;由于该三间公司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有关规定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提请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由于该三间公司走逃失踪,涉嫌定性虚开发票的证据要求较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组成审核团队,集中法律专业团队的集体智慧,对这三宗虚开案件进行法制审核,研究税收征管法、刑法修正案、打击虚开发票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重点研究涉嫌定性虚开发票取证是否到位、是否能够定性虚开发票、如何对涉嫌定性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否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团队研究审核后,重大税务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了书面审核意见和建议。由于案情重大,在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后,启动重大税务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向本局重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发出会议审理通知。会议就本案重点问题进行讨论,各成员单位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经主持人协调各方意见,形成了会议纪要和集体审理意见:上述3间企业均为走逃(失联)商贸企业,对于这类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走逃(失联)企业,具备企业明显购销异常、资金流异常、企业注册经营情况异常、上游企业异常情形的,可组成综合优势证据认定属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同意稽查局拟处理意见。
统一通过税收执法公示平台等门户网点公开机构设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税务稽查执法范围、职权、依据、程序、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等。
1.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出示税务检查证及《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派发《纳税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税收执法监督卡》。
2.检查人员实施询问前,表明身份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告知被询问人本次询问的事由、接受询问、申请回避等享有的法定权利、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检查人员检查涉案企业存款账户前,向银行送达相关文书,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4.审理人员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涉案企业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回避、救济等法定权利和依法如实纳税、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等法定义务。
通过电子税务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对涉案企业的处罚决定信息进行执法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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