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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项常见个税优惠项目政策要点 – 财税
财税

21项常见个税优惠项目政策要点

个税常见优惠项目及要点(重庆税务)

(一)法定免税项目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全体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享受条件】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执行时间】
长期有效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二)法定减税项目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个人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全体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享受条件】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执行时间】
长期有效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要点】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可在申报纳税是予以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由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扣除。法定监护人为受教育子女父母的,可选择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也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享受条件】
有子女处于学前教育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予以扣除。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四)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要点】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在境内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享受主体】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扣除。
【享受条件】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五)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要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享受主体】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享受条件】
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六)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要点】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扣除,最长扣除时限不超过240个月。
【享受主体】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享受条件】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七)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要点】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享受主体】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享受条件】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八)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要点】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享受主体】
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纳税人
【享受条件】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九)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政策要点】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的年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享受主体】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
【享受条件】
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的年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十)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享受主体】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享受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1.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2.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3.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4.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5.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执行时间】
2017年7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十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
【享受条件】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执行时间】
2015年9月8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十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
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享受条件】
1.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和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必须是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
3.激励对象是相关技术人员。
4.技术人员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5.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
【执行时间】
2016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十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
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享受条件】
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3.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
【执行时间】
2016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十四)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
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员工
【享受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执行时间】
2016年9月1日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十五)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政策要点】
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人
【享受条件】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执行时间】
2016年9月1日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十六)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政策要点】
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
【享受条件】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执行时间】
2016年9月1日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十七)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
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技人员
【享受条件】
科技奖金由国务院部委、省级人民政府、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执行时间】
2011年9月1日起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十八)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
【享受条件】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1)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2)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科技人员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执行时间】
2018年7月1日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十九)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
【享受条件】
1.转制科研院所是指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机构,包括国务院部门所属转制科研院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转制科研院所。
2.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的转制科研院所实行清单制管理,具体名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资委制定。
【执行时间】
2018年7月1日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0号
2.《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资委关于印发<享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转制科研院所名单(2018年)>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225号

(二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个人
【享受条件】
个人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
【执行时间】
1999年7月1日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二十一)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免

【政策要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
【享受条件】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享受本优惠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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