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2019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4号),完善《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简化优惠政策的办理,缴费人申报即可享受《通知》明确的优惠政策。
截至目前,除重庆市对归属地方收入的娱乐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10%和河南省归属地方收入配套文件暂未出台外,其余省市均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