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商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错误,但我公司已认证抵扣,现要开红字发票,是否要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给对方?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供货商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错误,但我公司已认证抵扣,现要开红字发票,是否要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给对方?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