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IPO企业,在申请文件被证监会受理后,还要经历预审员的沟通反馈,反馈完成后的预披露更新和初审会,才能走到发审会(俗称上会),通过发审会后,还需等待证监会核发正式的发行批文,方可进行发行事宜,最后在交易所上市。
《首发办法》第18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不得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创业板首发办法》第20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得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原公司子公司靖江市泰和气体有限公司充装车间在2014年1月12日发生爆燃死亡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公司厂区内超纯氨生产车间在2015年6月30日发生液氨钢瓶筒体撕裂,造成钢瓶内氨气泄露,三人受伤。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认定上述被处罚事项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的依据和理由,是否取得有权主管部门的证明。
首先,介绍行政处罚发生的经过,强调拟IPO公司已更正了违法行为;
其次,说明拟IPO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在处罚依据的相关条款中不属于最重的一款,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后,通过做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证实行政处罚的对象不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构成公开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为什么“持续盈利能力”是IPO被否原因之首?
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判断,证监会在51条问答中已进行过明确表述:
如发行人存在以下情形,中介机构应重点关注该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
(1)发行人所处行业受国家政策限制或国际贸易条件影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
(2)发行人所处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等情况;
(3)发行人所处行业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相比竞争者发行人在技术、资金、规模效应方面等不具有明显优势;
(4)发行人所处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材料采购价格或产品售价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5)发行人因业务转型的负面影响导致营业收入、毛利率成本费用及盈利水平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最近一期经营业绩尚未出现明显好转趋势;
(6)发行人重要客户本身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对发行人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发行人由于工艺过时或产品落后等原因导致市场占有率持续下降、重要资产或主要生产线出现重大减值风险;
(8)发行人多项业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呈现恶化趋势,短期内没有好转迹象;
(9)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发行人生产的药用辅料是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和药效。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是否已按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产品标准的要求,取得药用辅料产品相应生产、销售以及其他必须的业务资质,该等资质的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2)发行人产品是否已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指标、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同业竞争的主体判断标准:
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
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创业企业的并行子公司;
第三类包括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
第四类包括拟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视持股比例而定,不一定以5%的持股比例一刀切);
第五类包括董监高,特别是对于销售、生产、研发等比较重大影响的董监高和主要股东,更需要关注。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另一企业宏杉科技从事企业级存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与宏杉科技存在重叠供应商和客户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与宏杉科技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转移费用或其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2)与宏杉科技是否存在同业竞争;(3)是否在产品、业务、人员、资产等方面保持独立,未将宏杉科技纳入发行人主体的原因;(4)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是否有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发行人报告期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规模较大,合营企业鑫茂光通信、长飞四川、汕头奥星、鑫茂光缆、长飞上海、江苏中利及长飞信越既是前十大供应商又是前十大客户。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合营企业既是发行人主要客户又是主要供应商的合理性,持续向关联方采购和销售商品的原因和必要性;(2)关联交易定价依据,与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是否存在差异,价格是否公允;
关于发行人的核心专利,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竞争对手拓自达起诉发行人侵害其发明专利诉讼的主要争议情况、案件审理情况及公司涉及的相关产品情况,案件二审胜诉后相关产品、专利是否还会存在其它潜在纠纷或争议;(2)募投项目“两层法挠性覆铜板”核心技术路线是否存在侵犯他人专利的情形,夏登峰为发行人提供技术支持的具体时间及具体方式,与在天诺光电任职时间是否发生重合;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美国的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49%、15.25%和12.88%,与深圳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主体之间存在多项未决诉讼。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外销收入与海关记录出口数据对比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2)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相关诉讼是否涉及发行人产品的核心部件或核心技术,对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3)相关专利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是否需要计提预计负债;(4)中美贸易摩擦的具体影响及披露是否充分,发行人有何应对措施。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海外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并对发行人海外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核查意见。
欣金瑞智系控股股东金瑞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内的核心员工投资发行人的持股平台。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欣金瑞智用以向金春有限增资款来源,是否存在代为出资、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发行人、金禾实业及其关联方向该等合伙人提供资金的情形;(2)欣金瑞智的合伙人主要为金禾实业的员工而发行人员工较少的原因及合理性,股份支付的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2015年11月23日,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就发行人销售人员涉嫌商业贿赂案作出有罪判决。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中招待费增长幅度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是否涉嫌单位犯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涉案,是否还存在其他尚未被发现的商业贿赂情形;(2)上述案件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已经遭受经济损失;(3)发行人在内部控制方面是否存在缺陷或不足,发行人是否建立防范商业贿赂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
报告期发行人收入、扣非净利润波动较大,工程施工毛利率呈下滑趋势。2017年经营净现金流量大幅变动。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7年收入大幅增加及2018年1-6月营业收入同比下降的原因,业绩是否存在大幅下降的可能,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2)净利润变动与收入波动不匹配,及2017年净现金流量大幅变动的原因;(3)毛利率下滑的原因,是否对可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016年发行人收入和净利润均下滑,2017年收入和净利润大幅回升。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主要产品收入波动,尤其是2017年度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通讯用板毛利率先降后升,消费电子及计算机用板毛利率逐年提高,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2016年净利润同比下滑,2017年同比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017年发行人对2014年的会计差错进行追溯更正,追溯调整后的净资产较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净资产减少。2015年末及股改基准日2016年1月31日存在应收股东欠款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原因、性质、累计影响数;(2)上述事项是否会导致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不实,是否违反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相关的法律风险或潜在的法律风险;(3)上述会计差错更正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充分恰当的披露,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恒大地产的消费券业务模式下确认的销售收入大幅增加。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与恒大地产的销售是否均为消费券收入,将恒大地产定义为经销商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消费券业务模式下确认收入的依据、时点和原则,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请统一招股说明书各章节中关于业务的分类标准和列示情况
2、普陀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2018-01-05
请统一“业务与技术”章节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关于业务的分类
3、江苏天智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2017-09-18
请发行人说明:(1)技术开发类业务与技术和运营支撑类业务的分类标准
4、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1日 通过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公司业务划分的依据和理由,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业务分类情况及与发行人存在差异的原因
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12月发布[2012]42号公告,其中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不得以会计准则的原则性规定代替具体会计政策。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应当体现业务特点,有助于投资者的理解和使用。其中,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应当披露具体的收入确认时点,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的,应当分别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关注同行业上市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同类业务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存在显著差别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