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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资本运作相关政策与市场案例 –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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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资本运作相关政策与市场案例

回顾2018年的A股市场,虽然行情低迷,但热点事件却层出不穷,上市公司频频爆雷。“疫苗造假”、“影视行业阴阳合同”、“獐子岛扇贝游走了”、“金亚科技涉欺诈发行”等在资本市场掀起千层浪。

同时,金融去杠杆以及从严监管成为2018年影响资本市场的最显著因素。从聚焦金融去杠杆,到聚焦实体经济去杠杆,到两会提出实体经济稳杠杆。一时间金融去杠杆和严监管成为市场主基调。“结构性去杠杆”对表外融资的收紧力度较大,部分实体经济表外融资需求向表内转移,造成表内融资需求大幅增长,推升表内贷款利率,实体经济融资正面临“量缩”、“价升”格局。2018年,部分上市公司为了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或化解债务危机,开启了债务重组资本运作。

一、债务重组(包括债转股等)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即债转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利息等。以资产清偿债务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债务重组方式,公司可以与债权人根据具体债权债务进行协商并确定债务重组相关事宜。我们将具体探讨债转股的债务重组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一)债转股相关政策

(1)《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指出市场化债转股是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举措之一,为细化和明确其具体的实施方式和政策措施。

(2)《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2016年10月20日,国务院同时制订出台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明确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发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推进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7年7月15日,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发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推进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可以按以下方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支持现有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或新设政府出资市场化债转股专项基金:

①以权益投资的方式参与《指导意见》所列各类实施机构发起的市场化债转股项目;

②以出资参股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债转股投资基金的方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项目;

③以经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投资形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项目。

(4)《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7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银行通过实施机构实施债转股,应当先由银行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再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银行不得将债权直接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明确指出实施机构开展债转股,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导向,优先考虑对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

①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

②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

③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④其他适合优先考虑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

(5)《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8年1月19日,七部委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指出为切实解决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市场化债转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①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各实施机构可根据对象企业降低杠杆率的目标,设计股债结合、以股为主的综合性降杠杆方案,并允许有条件、分阶段实现转股。

②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③规范实施机构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在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时,应在市场化债转股协议中明确偿还的具体债务,并在资金到位后及时偿还债务。

④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不限定对象企业所有制性质。

⑤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并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但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银行所属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所收购的债权或所偿还的债务范围原则上限于银行贷款,适当考虑其他类型银行债权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

⑥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包括银行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

⑦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向实施机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偿还债务。

(6)《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6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涉及银行不良资产,可以按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鼓励银行及时利用已计提拨备核销资产转让损失。

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债转股对象企业、企业股东等相关方按照公允原则确定股权数量和价格,依法建立合理的损失分担机制,真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切实化解金融风险。

鼓励通过债转股、原股东资本减记、引进新股东等方式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推动企业改组改制,切实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提高企业公司治理水平。

(7)《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

2018年8月8日,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提出了多项支持市场化债转股的措施,包括要求证监会对降杠杆及市场化债转股所涉及的IPO、定向增发、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市场操作提供适当监管政策支持。

同时,该要点规定了在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对于纳入重点降杠杆范围企业的资产处置进行专题研究,予以支持。严格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地方国有企业降杠杆涉及的国有资产审批事项,纠正不恰当升高审批层次的做法或不审批不作为的现象。

)市场债转股成功案例

2018年12月5日,华菱钢铁(000932,SZ)发布公告,拟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积极稳妥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1、交易方案

本次市场化债转股交易共分为两步:

第一步,引入投资人以现金或债权对子公司的增资;

第二步,华菱钢铁择机向投资人定向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股权。

(1)引入投资人以现金或债权对子公司的增资

A、增资标的

首先,引进投资者对三家核心子公司增资,增资标的为华菱钢铁旗下三家控股子公司:华菱湘钢、华菱涟钢和华菱钢管。上述三家子公司分别以宽厚板、冷热轧薄板和无缝钢管为主打产品。华菱钢铁对其持股比例分别为94.71%、62.75%和68.36%。2017年,上述三家子公司实现营收合计736.17亿,占华菱钢铁总营收比例达96%,是其最主要的三家子公司。

B、增资用途:偿还标的债务。

C、增资方:建信金融、中银金融、湖南华弘、中国华融、农银金融、招平穗达。

D、标的评估值:华菱湘钢、华菱涟钢和华菱钢管100%股权估值分别为118.50亿元、77.72亿元、30.16亿元,三家公司估值合计226.38亿元,较华菱钢铁当前市值190亿元高出19%。

E、增资额:共计32.8亿。其中,湖南华弘出资方式为债权+现金累计6亿元,其余5名投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增资。

(2)发行股份收购投资人持有的子公司股权

根据华菱钢铁公告,在增资日后12个月内,投资者与公司将共同寻求机会,由华菱钢铁向投资人定向发行股票收购投资人持有的标的股权,即将投资人持有的子公司股权置换为上市公司股权。

2、债转股交易对上市公司影响

此次市场化债转股,最主要目的是解决上市公司的高负债率问题,有效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交易完成后,华菱钢铁仍为上述三家核心子公司的控股股东,但上述三家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大幅降低。华菱湘钢的资产负债率可从64.98%降低至约59.53%,华菱涟钢的资产负债率可从76.29%降低至约71.19%,华菱钢管的资产负债率可从91.01%降低至约85.57%。华菱钢铁整体资产负债率可从71.08%降低到66.6%左右。

二、债务重组资本运作中涉及的税务筹划问题

1、债务重组及企业合并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能性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在满足上述五个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在债务重组及企业合并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则如下: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③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④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具体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案在满足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前提条件下进行税务筹划。

2、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

①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其他适用条文补充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3号公告)进一步强调: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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