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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穿透计算的“闭环原则” –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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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穿透计算的“闭环原则”

关于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把握,上交所科创板审核问答(上证发[2019]29号)提出了“闭环原则”,即: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以下选举几个科创板案例学习分析:

【案例1:晶丰明源——闭环运作

反馈关注:

回复材料显示:上海晶哲瑞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主体,其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人出资份额的流转与退出机制,其运作符合“闭环原则”;上海晶哲瑞为公司核心员工为主组成的持股平台,除间接合伙人李建华、胡黎琴、秦岌等人未在公司处任职外,其他自然人合伙人均在公司任职。请补充:员工持股计划上海晶哲瑞已建立员工持有的相关出资份额的流转、退出机制和出资份额管理机制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关于“闭环运作”的规定,如不符合,请穿透计算股东人数并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

具体分析:

根据《上海晶哲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相关附属文件(以下统称“合伙协议”)以及上海晶哲瑞出具的承诺函,公司现行员工持股计划已建立的员工持有的相关出资份额的流转、退出机制和出资份额管理机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证发〔2019〕29号)关于“闭环原则”所规定的条件,公司现有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按照“闭环原则”运行,具体如下:

根据公司现有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出具的确认函,持股员工知悉并自愿遵守合伙协议的各项约定,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管理混乱等情形。同时,秦岌、李建华、胡黎琴、胡黎瑛也已作出承诺,其通过宁波沪蓉杭作为上海晶哲瑞有限合伙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自愿遵守员工持股计划设定的相关出资份额的流转、退出机制和出资份额管理机制。由此,秦岌等4人通过宁波沪蓉杭成为上海晶哲瑞有限合伙人的情形不会影响员工持股计划已建立的相关出资份额的流转、退出机制和出资份额管理机制的执行,其员工持股计划符合“闭环原则”所规定的条件。

【案例2万德斯——闭环运作】

反馈关注:

南京汇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京合才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请发行人说明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是否为公司员工、在公司的任职情况、任职期限,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股份锁定期。

具体分析:

1、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构成、是否为公司员工、在公司的任职情况、任职期限

(1)汇才投资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汇才投资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子公司或其分公司的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2)合才企管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除合伙人苏毅为发行人参股公司万德斯(唐山曹妃甸)员工外(报告期初至2017年9月,该公司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合才企管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子公司或其分公司的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2、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

员工持股平台汇才投资的《合伙协议》约定:(1)发行人在上市之日起2年内,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不得将所持发行人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进行转让;(2)如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定了更严格的锁定条件和期限的,则从其规定;(3)合伙企业合伙人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与发行人签署正式劳动合同;2)在发行人持续工作一年及以上(含劳务派遣时间或业务外包服务时间);3)最近连续两年业绩考核在称职及以上(在发行人连续工作不足两年的,当年业绩考核在称职及以上)。

员工持股平台合才企管的《合伙协议》约定:(1)发行人在上市之日起3年内,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不得将所持发行人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进行转让;发行人上市满3年后,股份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统一进行管理和减持;(2)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在任何时候不得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进行转让;(3)合伙企业合伙人需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管理骨干、技术骨干等并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

员工持股平台汇才投资、合才企管及其合伙人于2019年5月出具说明如下:本企业不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年内本企业及其合伙人不得将所持发行人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进行转让,本企业的合伙人在上市前及上市后所持本企业合伙份额拟转让退出的,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只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合伙人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处理。

根据上述《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及员工持股平台及其合伙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符合遵循“闭环原则”,上述持股平台的锁定期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是否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均为员工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出资,不存在以非公开/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情形,不存在聘请基金管理人对持股平台进行日常管理、对外投资管理等的情况,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员工持股平台未有其他对外投资,员工持股平台遵循“闭环原则”运行。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无需根据该等法规要求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或基金备案手续。

4、锁定期承诺

汇才投资、合才企管作出如下股份锁定、减持意向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在卖出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③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④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⑤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⑥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⑦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不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同时,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1“员工持股计划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的相关规定。

【案例3新光光电——非闭环

反馈关注:

发行人前十大股东中包括盈新龙飞(持股比例1.9%)及哈博永新(持股比例1.38%)两个员工持股平台。请发行人披露:(1)员工持股计划人数、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包括任职岗位);(2)员工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3)是否遵循“闭环原则”、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股份锁定期安排。

具体分析:

2017年1月15日,新光有限做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原2,000.00万元增加至2,073.08万元,员工持股平台盈新龙飞、哈博永新分别以1,057.50万元、769.50万元认缴42.30万元、30.7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员工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如下:

1、平台内部流转机制

根据盈新龙飞《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自有限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之日起,截至盈新龙飞完成对发行人之认购满三年止,有限合伙人不可将其在盈新龙飞中的任何财产份额以任何形式转让给他人或委托他人管理。如有限合伙人与新光光电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有限合伙人应在正式离职之前至少五个工作日以前,将其在本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方,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可继续持有本企业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剩余财产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方:(一)有限合伙人受到刑事处罚的;(二)非法将公司或其下属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回扣或接受其他形式的贿赂;(四)泄露盈新龙飞、公司或其下属公司的机密或商业秘密;(五)因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损害公司或其下属公司的利益或者声誉;(六)因违反公司或其下属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违反其与公司或其下属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依法辞退;(七)违反与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八)因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被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依法辞退。

根据盈新龙飞《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自盈新龙飞完成对发行人股份之认购满三年之日起,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可将其在盈新龙飞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

2、退出机制

根据盈新龙飞《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有限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之日起,截至盈新龙飞完成对公司股份之认购满三年期间,如有限合伙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有限合伙人应在正式离职之前至少五个工作日以前,将其在盈新龙飞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方(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可继续持有本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价格为份额原始取得价款乘以(1+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乘以期间)。

根据盈新龙飞《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有限合伙人以所持出资份额设置他项权利或抵债、有限合伙人离婚而所持的财产份额未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情形造成盈新龙飞有限合伙人面临变更的现实可能的,普通合伙人有权回购该有限合伙人所持盈新龙飞财产份额。

根据盈新龙飞《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其所持盈新龙飞财产份额以第十五条规定价格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方:(一)有限合伙人受到刑事处罚的;(二)非法将公司或其下属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回扣或接受其他形式的贿赂;(四)泄露盈新龙飞、公司或其下属公司的机密或商业秘密;(五)因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损害公司或其下属公司的利益或者声誉;(六)因违反公司或其下属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违反其与公司或其下属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依法辞退;(七)违反与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八)因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被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依法辞退。

3、股权管理机制

根据盈新龙飞《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首发上市后,盈新龙飞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成为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依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发行人届时的《公司章程》确定。禁售期届满后,盈新龙飞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发行人届时的《公司章程》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4、锁定期安排

盈新龙飞、哈博永新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此,锁定期限不符合“闭环原则”要求,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盈新龙飞系发行人员工成立的用于持有发行人股权的主体,其投资资金来自全体合伙人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也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履行相应的登记备案程序,盈新龙飞也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程序。

综上所述,盈新龙飞、哈博永新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但发行人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国有出资机构或私募投资基金的主体数未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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