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洛阳银行被骗贷案的细节。犯罪分子通过伪造虚假合同、报关材料、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通过一个从未进行过国际贸易的“皮包公司”,骗取洛阳银行贷款1.26亿元。
包装贷款平台为2万元收购的进出口贸易公司
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艾友泽等人以河南哈迪进出口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艾友泽)名义与洛阳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和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协议及最高额保证、抵押合同,申请出口押汇项目贷款授信人民币1.5亿元。
而这个“河南哈迪进出口有限公司”,其实是艾友泽在2012年7月份出资2万元通过代办公司的中介所收购来的,公司的具体工作就是作为贷款平台,从未开展过进出口贸易业务。
伪造虚假合同、报关材料、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那么,艾友泽等人是如何通过一家“皮包公司”骗到洛阳银行1.26亿贷款的呢?一切申请贷款的材料都是伪造的。
一是假合同:
艾友泽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进出口贸易公司伪造虚假的出口贸易合同,并指使被告人洪某刚与洛阳银行具体联系贷款事宜。
二是假报关资料:
在谢江流、林某甲提供虚假报关资料,然后由洪某刚、张某华与梁涵谷将虚假合同、发票、提运单、报关单等资料提交银行审核,并由梁涵谷向洛阳银行工作人员解释国际贸易情况。
三是假财务报表、假审计报告:
在贷款授信期间,吴某琴、张某华、汪某妙等人伪造虚假财务报表、虚假审计报告等资料。
四是骗取2亿抵押物为贷款提供担保:
在洛阳银行要求追加抵押物期间,艾友泽、洪某刚等人隐瞒真相,以借款融资为诱饵,骗取福建竹天下公司提供抵押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00,993,900元)为贷款提供担保。
五是伪造七国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
2014年10月,艾友泽指使被告人洪某刚、吴某琴、张某华汪某妙按照不同分工,以河南哈迪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向洛阳银行出具与美国、法国、英国等七个国家相关公司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购销发票、发货的船运提单、海关报关单等相关虚假资料后,又提供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信保公司)出具的发送货物的出口信用保险单据。
最后,洛阳银行将20634880美元分四笔结汇为人民币将126,411,617.37元贷款发放至河南哈迪进出口有限公司贷款账户。
洛阳银行发放贷款后,艾友泽等人在中信保险公司网上系统勾选国外客户已付款选项,使中信保险公司免除保证责任,吴某琴利用网银远程操控将贷款用于归还他人借款及其他银行贷款、转入关联公司账户等,贷款无任何资金用于所谓国际进出口贸易。
一审判决不服,多名被告上诉
2015年10月10日,该公司财务张某华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根据事实和相关证人证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刚、吴某琴、张某华、汪某妙受艾友泽指使,违反贷款、票据承兑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系共同犯罪。
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洪某刚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吴某琴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张某华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汪某妙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
一审判决后,洪某刚、吴某琴、张某华等人对判决不服,进行上诉。
终审:一审量刑过轻,加重刑罚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相关举证资料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本案各被告人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量刑偏轻,应予纠正。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洪某刚、吴某琴、张某华及原审被告人汪某妙等人受艾友泽指使,违反贷款、票据承兑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洪某刚、吴某琴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关于抗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洪某刚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的意见,经查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洪某刚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该抗诉意见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
洪某刚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吴某琴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张某华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汪某妙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